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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环保监测发布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令(六)
2018-06-18

  辽宁环保监测发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将客运运营者、货运运营者的营运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状况归入企业环保信用管理体系。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状况进行监督查看,或许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对车用燃料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查看时,被查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照实反映状况,供给有关资料,不得回绝、阻遏。

  辽宁环保监测发布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运用人到指定的机动车环保查验安排进行查验,不得推销或许指定运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的产品,不得参加或许变相参加机动车环保查验运营、机动车修理运营。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揭露投诉和告发办法,依法处理对排气污染违法行为、机动车环保查验安排违法行为的投诉和告发。

  鼓舞社会安排和个人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可以聘任社会监督员,帮忙展开对排气污染违法行为、机动车环保查验安排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背本法令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则,环保标志未粘贴在机动车驾驶室前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违背本法令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则,假造、变造或许运用假造、变造的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予以处分;运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辽宁环保监测发布第三十七条 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违背有关制止行进的区域、时段规则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依照违背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背本法令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撤除、搁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设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背本法令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则,出售的车用燃油不符合本行政区域履行的车用燃油国家标准和当地标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责令中止出售,没收违法出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 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则,机动车环保查验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期限改正,并予以处分:

  (一)未依照托付证书规则的业务范围、有效期限展开机动车环保查验的,没收收取的查验费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国家和省规则的环保查验办法、技术规范进行查验,或许采用其他办法弄虚作假,不照实供给查验报告的,没收收取的查验费用,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回绝参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安排的比对实验,或许未定时展开内部检测线比对、查验设备校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实时传送查验数据,或许未树立机动车环保查验档案并保存查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运营或许参加运营机动车修理业务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辽宁环保监测发布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有第(二)项、第(五)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吊销托付,并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一条 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则,机动车修理运营者未依照国家、职业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修理,或许向托修人供给虚假修理竣工出厂合格证明的,由路途运送管理安排依法予以处分。

    此文章由辽宁环保监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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