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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环评发布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则(一)
2018-06-18

辽宁环评发布(2001年10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则〉的抉择》修改 201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号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则》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辽宁环评发布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维护和改进大气环境,保证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则、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法则。

  本法则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的上路程跋涉的车辆,拖拉机在外。

  本法则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由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料系统向大气排放各种污染物所形成的污染。

  辽宁环评发布第三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和谐机制和联防联控的办理机制,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作业归入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城市规划,拟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投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办理能力建造。

  辽宁环评发布第五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作业实施统一监督办理,并对同级有关办理部分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办理作业进行协和谐指导。

    此文章由辽宁环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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